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伟德国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伟德国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评审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评审和结果监督。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所有修读课程应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在此基础上,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专业)位于前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伟德国际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把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奖励材料等,由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学院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专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依规落实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对获奖学生进行感恩、荣誉等教育。
第十二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