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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06   浏览次数:次   作者:张哲   复审:刘玉梅   终审:孙鹏   来源:学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伟德国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伟德国际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评审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评审和结果监督。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不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初审、民主评议投票组织等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生每年3700元,分三个等级,一级助学金为4700元,二级助学金为3700元,三级助学金为27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两个学期申报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时间,由退役士兵学生自主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伟德国际的国家助学金总额度,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等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并报送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级评审中,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照上级要求将助学金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做到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获助学生进行诚信、感恩、自立、自强等教育。

第十一条  在学生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在评审及受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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