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伟德国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德国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评审和结果监督。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不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初审、民主评议投票组织等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无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无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学业成绩条件。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名次位于班级前25%(含),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二)综合测评条件。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位于班级前25%(含),其中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以上。
(三)班级民主评议条件。申请人须通过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同意票数须超过班级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
(四)学生发展量化评分条件。学业成绩、综合测评、班级民主评议均达到上述要求者,进入学生发展量化评分阶段。学生发展量化评分指标由校级和院级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以班级为单位,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拟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生发展量化评分表主要涵盖操行成绩、证照考试、体质健康、荣誉奖项、学科竞赛等多个维度,逐项设定分值配比及佐证材料认定标准。
(五)如出现学生发展量化评分相同,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参照学生日常表现(如养成教育、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研究投票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班级。
第十二条 宣传动员。各学院发布评审通知,向学生公布评审条件、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和日程安排等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与班级评议推荐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条件达标后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成绩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证明材料。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逾期不再补收。
(二)资格初审。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有无不及格科目、是否通过困难生认定等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班级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班级民主评议环节。
(三)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班级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规定: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前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学业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主要表现等);
2.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参加评议的人数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以上有效;
3.评议会上由辅导员或班级评议小组指定成员依次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全体与会学生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申请学生本人须全程回避,不得参与投票或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5.统计的投票结果中,同意票数须超过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班级民主评议;
6.班级民主评议结果须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7.班级民主评议相关原始材料(评议小组记录,投票原始票和计票核对记录,公示截图)应存档备查。
班级民主评议未通过的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发展量化评分评定环节。
(四)学生发展量化评分评定。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知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分,并经过至少两名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交叉复核签字确认。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评分细则逐项对照计分,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计分结果逐一复核并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学院按照各班级分配名额,在各班级内依据学生发展量化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五)学院公示。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六)学校审定与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提出校级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报送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公示环节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前透露或变相指定结果,对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敏感信息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